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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2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6月27日假释,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翻窗进入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后所村225号二楼出租房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睡着之际将周文平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银色0PPO手机及人民币现金1280元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莉

检察员助理:詹晶

2018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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