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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因感情纠纷强行进入被害人邹某某租住的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一出租房**楼房间内,并掐住邹某某脖子致其失去意识。经鉴定,邹某某此次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恭

                                   检察官助理:郑芳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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