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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组因盗窃于2018年8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1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扰乱车站秩序于2019 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罚款贰佰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 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宜良县沃尔玛超市后,盗走超市内销售的两箱雀巢超级能恩3段奶粉,杨某某销赃得币800元,分给庄某某300元。经评估,被盗的2箱雀巢奶粉价格为3168.00元。

2019年5月1日16时许,宜良县公安局民警在昆明市盘龙区羊肠大村抓获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核查情况、抓获经过;2.宜良县沃尔玛超市工作人员陈某某报案材料;3.证人郑某某、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价格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6.现场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制作情况说明及沃尔玛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盗窃行为,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在两年内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现处于哺乳期,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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