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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系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街**段**号“**客栈”前台工作人员。2019年8月1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趁入住在客栈106房间的被害人王某某以及客栈管家吴某某相继离开客栈之机,利用摆放在客栈前台的客房备用钥匙,打开被害人王某某入住的106房间,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摆放在房间行李箱内的10000元人民币现金后逃离现场,所盗现金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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