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庙镇**嘎查,现住乌兰浩特市**镇**嘎查8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佟某甲、王某某、佟某乙(均已判决)经事先共谋,驾车来到乌兰浩特市**庙开发区兴安盟**化学有限公司,进入该公司配电室将电缆线拽出剪断盗窃,次日四人将电缆线出售,所得价款被平分。被害人**公司报案电缆被盗183米,经兴安盟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1511.65元。被告人供述盗窃100米,根据**公司购买电缆发票,被盗电缆税后价格为每米109.02元,被盗10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10902元。
2.201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佟某甲、佟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决),开车来到乌兰浩特市**庙开发区内蒙古**工业有限公司铜冶炼厂内,盗窃该厂内办公室一楼至五楼的电缆线以及电视机、电磁炉等生活用品。次日,四人将部分被盗电缆线出售,剩余电缆线放在佟某甲、佟某乙中。被盗康佳电视机一台、九阳牌电磁炉一个及在佟某甲、佟某乙处搜查出的电缆线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兴安盟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康佳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九阳牌电磁炉价值人民币100元,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0980元。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盗说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3.被害人陈述:徐某某、朱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讯问笔录;佟某甲、王某某、佟某乙讯问笔录;
5.辨认笔录:佟某乙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4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佟某甲、王某某、佟某乙(均已判决)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全惠子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4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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