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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2********,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为了挖沙卖钱,在中牟县**镇**村废弃的**镇**学校内,利用挖掘机、后八轮等机械设备将该废墟内的砂土盗走,并以19200元的价格卖至他人。经测量,被盗中砂总土方量为813.6m3。经鉴定,被盗沙土为中砂,被盗中砂为25元/ m3。经核算,被盗中砂共价值人民币203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0400元至中牟县郑庵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邱某某、杨某某、牛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道某某等证言;3.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郑州环球有限公司土方测量报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岩矿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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