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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1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自然村**号,住天津市津南区****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现代牌银色伊兰特轿车窜至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街道,盗窃被害人卢某某一条黄黑色大型犬,后被海兴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现代牌银色伊兰特轿车窜至海兴县小山乡李良志村**超市外,使用弩装麻醉剂射狗致昏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甲一条黄黑色中型犬。

3、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现代牌银色伊兰特轿车窜至黄骅市羊二庄镇西段庄村街道,使用弩装麻醉剂射狗致昏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一条黑色小型犬。

4、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现代牌银色伊兰特轿车窜至黄骅市羊二庄镇大寺村街道,使用弩装麻醉剂射狗致昏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颜某某一条黄色小型犬,销赃至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王某某处。

5、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现代牌银色伊兰特轿车窜至黄骅市羊二庄镇西段庄村街道,使用弩装麻醉剂射狗致昏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条黑色小型犬,销赃至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王某某处。

经海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犬价值共计1395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和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海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3页。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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