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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9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借住在王某某租住的本区**路**区**区**室期间,趁王某某不备之机,偷拿王某某的手机后,分多次将王某某的手机内支付宝花呗、借呗的钱款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内,窃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510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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