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甲,奶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0********,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7日因吸毒被凯里市公安局罚款5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30日因吸毒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由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黄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雷某甲(在逃)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黄平县**镇**村**组吴某甲家院坝,盗窃吴某甲停放于院坝的电动三轮车上电瓶五个,价值1050元
2、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雷某甲和雷某乙(均在逃)驾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窜到黄平县**乡**村**组马路边盗得王某某的电动四轮车上电瓶五个,价值1800元。
3、2020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雷某甲、雷某乙驾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窜到黄平县**乡**村**组**道公路边盗得吴某乙的电动四轮车上电瓶五个,价值1700元
4、2020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雷某甲、杨再锋(在逃)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黄平县**镇**村**组雷某丙家门口,入户盗得雷某丙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电瓶五个,价值1260元,盗窃得雷某丁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电瓶五个,价值620元。
5、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雷某甲和杨再锋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黄平县**镇**村老村委会路边盗得杨某乙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电瓶五个,价值600元,又窜到**村**组路边,盗得杨某丙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电瓶五个,价值960元,盗得杨某丁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电瓶五个,价值910元。随后返回谷陇,窜到**村**组路边,盗得雷某戊的三轮电瓶车上电瓶5个,价值410元,盗得吴某丙的三轮电瓶车上电瓶5个,价值850元。
6、2020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驾驶面包车窜到黄平县**镇**道吴某丁废品收购站盗窃得吴某丁的88个电瓶和42斤铜线,价值4872元。
7、2020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雷某甲驾驶面包车窜到黄平县**镇**村**组停车场,盗得雷某己停放于此的电动三轮车上五个电瓶,价值1050元。
8、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黄平县**镇**村**组桥头路边,盗得杨某戊的三轮电瓶车上电瓶5个,价值860元。
9、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面包车窜到黄平县**乡**村**组杨某己家门口,盗得杨某庚停放于此的电动三轮车上五个电瓶,价值1000元。
10、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面包车窜到黄平县**镇**村**组雷某庚家院坝盗得雷某辛停放于此院坝的电动三轮车上五个电瓶,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治国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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