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门口。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滴道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帮助被害人卢某某用邮政银行卡绑定微信时,在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卢某某手机里另一个没有绑定微信的手机号(1594636****)新建了一个微信,并将这张银行卡绑定在了新建的微信号上实施盗窃。杨某某开始是通过绑定卢某某银行卡的微信将钱以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方式转给自己的丈夫张某某的微信,再用张某某的手机微信将钱转到自己的微信里,转了19笔后,杨某某就直接通过绑定的银行卡的微信分159笔转到自己的微信上。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利用微信转账和发红包的方式分178笔盗窃卢某某邮政银行卡内的钱款人民币52200元整。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盗窃人民币52,200元,脏款已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在鸡冠区**楼上**楼**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基本人口信息、被害人卢某某与张某某微信好友的照片、卢某某身份证名下绑定微信号照片、张某某微信号照片、卢某某微信号照片、卢某某被盗银行卡账号、银行预留信息、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卢某某手机注册微信号账单、杨某某微信号“**”的收款记录、杨某某利用张某某微信转账和发红包的交易明细、卢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张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杨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张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卢某某被盗银行卡交易流水、认罪认罚建议书;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被害人钱款,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于 2020年7月22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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