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5********,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贵州省铜仁市**乡**村**号。2006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7年1月31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08年10月29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院**;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来至青田县海口镇。当天深夜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以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兰某某位于海口镇****的家中并盗走一辆三轮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0元)。随后被告人来到海口镇***号,趁家中无人之际,撬锁进入室内盗窃,将被害人游某某家中的金项链、戒指、人民币等物品盗走,其中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74元(黄金项链、戒子已发还)。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于窜至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将被害人害人沈某甲停在门口的二轮电动车偷走。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在丽水市莲都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裤子等财物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移送清单、情况说明;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复印件、查询信息、微信截图、照片;
3.证人邓某某、全某某、沈某乙、陈某某、金某某证言;
4.被害人兰某某、游某某、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足迹提取笔录、鉴定文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踢球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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