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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庄**镇**村**号,现住青岛胶州市锦州路**村****。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酒店,通过撬车门方式盗窃鲁******奥迪牌Q5越野车,盗窃副驾驶座一公文包及香烟若干,包内装有银行卡、军官证等证件以及人民币现金1500元,购物卡四张,面值8000元。该将购物卡销赃得7200元,将中华烟一条销赃得550元。

2、2020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处,使用工具撬车门,盗窃停放在路边的鲁******黑色奥迪A6轿车内物品,盗窃黑色女士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邢某某、柴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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