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9日、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在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公园河边盗窃亮化工程电缆线十余次,所盗得电缆线均被其剥离胶皮获取线内铜芯用于变卖,所得款项被其挥霍。经鉴定,该处被盗电缆线价值:52035.64元。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中旬,在雅安市雨城区南一路河边盗窃亮化工程电缆线,所盗得电缆线均被其剥离胶皮获取线内铜芯用于变卖,所得款项被其挥霍。经鉴定,该处被盗电缆线价值:2300元。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下旬,在雅安市雨城区南一路河边盗窃亮化工程电缆线,所盗得电缆线均被其剥离胶皮获取线内铜芯用于变卖,所得款项被其挥霍。经鉴定,该处被盗电缆线价值:1610元
4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中旬,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滨江绿廊公园盗窃亮化工程电缆线,所盗得电缆线均被其剥离胶皮获取线内铜芯用于变卖,所得款项被其挥霍。经鉴定,该处被盗电缆线价值:531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4次,涉案金额61256元。
2020年4月29日10许,公安民警在雨城区城后路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 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雅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薇
2020年12月 28 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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