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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印刷的**楼居民房,盗得被害人文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三台手机(分别是一台价值人民币2754元的星钻黑VIVO NEX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68元的极地阳光OPPOK5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85元的幻夜黑华为畅玩7X手机)和现金几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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