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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长兴县**环保有限公司电焊工。2019年9月19日因本案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长兴县**镇**村**自然村附近的**公墓,对二十余个公墓实施盗窃,盗得若干现金和一部OPPO手机。后杨某甲登录窃得的OPPO手机微信将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9500元转账到自己微信账号内,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退赔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2017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5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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