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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1528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单元****号,住四川省兴文县**********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共同合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房屋。2020年11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趁郑某某不在,将郑某某房间内的一台白色“sonola”牌手风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0元)盗走,并于当日将手风琴以2万元人民币价格销赃于孙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在成都市锦江区被民警挡获,被盗手风琴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退还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树东

                              检察官助理 任玉龙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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