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镇**组**号。因盗窃,2020年10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3日再次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期,通过翻窗进入该小区**栋**单元**户王某某的家中,将其一部价值人民币315元的小米手机和5包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香烟盗走。
2020年9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兰馨大道77号汇祥好莱坞3层,通过翻窗进入该层两岸咖啡的门市,将被害人邹某某店内的现金人民币7400元和2包价值人民币68元的香烟盗走。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涉被盗的王某某的手机和5包香烟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杨某某家属已对邹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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