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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广告公司**宿舍,趁被害人贺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贺某某的一部红色苹果8Plus(内存256G) 手机、一部米白色魅族魅蓝note6(内存32G)手机、一台银白色清华同方E910(内存256G)电脑盗走。后被告人杨某某将盗窃的苹果8Plus 手机销赃并获利人民币600元,将盗窃的魅族手机和清华同方电脑自己使用。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和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6323元。

2020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特洛伊网吧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和电脑均被民警找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电脑的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聂增利

2020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6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九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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