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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桥**厂附近租住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的**大排档侧门处,持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侧门的U型锁夹断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900元后耗用。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

检察官助理  李金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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