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5年6月因诈骗罪、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早上8时许,来至抚顺市望花区凤城街北面,看到一家门市的门半开,便进入室内,趁无人之机,将放在床上一背包内的人民币5100元拿走,后离开现场。所盗赃款给其前夫人民币1000元,为其前夫购买衣裤3件,剩余人民币3600元被其占有,现所盗赃款人民币4600元及所购买衣裤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人民币4600已返还失主。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广胜
代理检察员: 胡礼睿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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