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贵州省都匀市**路**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0月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黔南州中医院住院部**楼**室,将被害人代某某存放在此的包内的42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人民币3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黔南州人民医院**楼大厅,趁被害人杨某某给小孩办理住院手续时,将其放在凳子上的资料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400元现金以及病历等资料。
3.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黔南州中医院**楼**室,将被害人张某某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75元盗走,并将钱包放置于该值班室的柜子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讯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前科材料、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追回部分赃物,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盗窃的财物部分用于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 赵 丁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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