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7311986********,苗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其丈夫张某某(另处)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人行天桥施工工地,分两次使用工地手推车将工地上的盘条、螺纹钢、成品钢板等建筑材料盗走,并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上述建筑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6684元。杨某某在本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本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夏宏宇
2020年4月16日
附: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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