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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性别:**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3**********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9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曾某某经营的位于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大岩关处的“**”的卧室内,使用手砂轮切割机将卧室内保险柜背板切开,盗窃了现金人民币4211.5元,后杨某某将店内卷闸门锁破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被破坏的保险柜和门锁价值共计人民币724.2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查询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有限公司财务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某的同步讯问视频、现场监控视频、天网视频、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被害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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