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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3********,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凯里市山水间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打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为贵HP****),莫某某通过手机软件得知摩托车被人启动后,便到该小区停车场内发现其摩托车被盗,随即电话报警。前来处警的民警通过手机定位,在凯里市**厂一废弃仓库附近找到被盗摩托车,躲藏在附近的杨某某也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贵HP****号摩托车价值24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剪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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