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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枝特区**街道******栋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月7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11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4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六枝特区塔山街道黄家桥公交车站,发现正背着小孩上车的李某某上衣口袋的手机后,被告人杨某某用手将李某某的OPPO牌的深蓝色手机盗走,扒窃成功后杨某某于第二天将该手机卖给街上的路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袋子1个;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系被抓获归案,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枝特区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东

                                               检察官助理 王志席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口袋1个随案移送

  6.建议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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