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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周至县**镇**街**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房。2006年11月1日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3日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A座自行车车棚,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ATX777型红色自行车窃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南路I都会4号楼2单元旁的人行横道,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强某某停放在此的“美利达”牌朝圣型黑色自行车窃走后逃离现场。杨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土门以770元人民币将两辆被盗自行车销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共计2733元。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购买凭证、前科材料、情况说明;

2.被害人强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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