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 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被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颜某某(已判决)、周某某(现强制隔离戒毒中)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颜某某、周某某使用铁棍撬开厨房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甲位于衡阳县**镇**村**组的家中,周某某、颜某某负责实施盗窃,杨某某负责屋外望风,共盗窃现金3.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分得现金300元。
2.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颜某某、周某某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颜某某使用撬棍撬开院门锁和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乙位于衡阳县**镇**村**组家中,三人一同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5300余元、香烟若干,被告人杨某某分得现金300元以及黄色芙蓉王一包、蓝色芙蓉王一包。
3.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颜某某、周某某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颜某某爬上屋顶,从屋顶走到二楼,使用锤子砸碎窗户玻璃的方式进入王某某位于衡阳县**镇**村**组的家中,周某某与杨某某负责实施盗窃,颜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盗窃蓝芙蓉王香烟二条,黄芙蓉香烟一条,七卷铜线和30余枚银元,被告人杨某某分得黄色芙蓉王香烟一条。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香烟价值880元,七卷铜线价值3260元。
4.2019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颜某某、周某某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周某某使用铁棍撬开后窗护窗钢筋,颜某某爬进屋内打开后门进入被害人贺仕存贺某某位于衡阳县**镇**村**组的家中,周某某、杨某某实施盗窃,颜某某负责在屋外望风,盗窃现金2000元、金项链一条、魅族手机一台,被告人杨某某分得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王某某、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国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办案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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