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化名海**、王**、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0年1月26日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7月27日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以“海**”的名字和被害人杨**谈朋友,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杨**在长葛市**路**宾馆西邻杨**的租房处,将杨**的建设银行卡盗出,分11次将银行卡内的37500元取出盗走。
2、被告人杨**以“王**”的名字租住在荥阳市堡王村魏**家中,2017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将被害人魏**停放在家门口的北京现代ix25轿车盗走后低价转卖给陈**。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35596元。
3、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杨**在湖北省**县**乡**村**组付**父母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将付**母亲刘**存放在卧室的23000元现金盗走,将付**嫂子杨**卧室存放的11000元现金盗走,后将付**哥哥付**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10000元钱取出盗走。共计盗窃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魏**、刘**、杨**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陈**、耿**、付**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明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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