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化名海**、王**、绰号“**”、“**”,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0年1月26日释放;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7月27日释放;因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以“海**”的名字和被害人杨**谈朋友,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杨**在长葛市**路**宾馆西邻杨**的租房处,将杨**的建设银行卡盗出,分11次将银行卡内的37500元取出盗走。

2、被告人杨**以“王**”的名字租住在荥阳市堡王村魏**家中,2017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将被害人魏**停放在家门口的北京现代ix25轿车盗走后低价转卖给陈**。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为人民币135596元。

3、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杨**在湖北省**县**乡**村**组付**父母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将付**母亲刘**存放在卧室的23000元现金盗走,将付**嫂子杨**卧室存放的11000元现金盗走,后将付**哥哥付**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10000元钱取出盗走。共计盗窃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魏**、刘**、杨**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陈**、耿**、付**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明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