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马尾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现暂住福州市马尾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8年6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7月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马尾区**路**电动车店内的维修间桌面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并通过随机尝试手机屏保密码的方式解锁手机,随即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分身软件登录自己微信号添加被害人郑某某为微信好友,通过被害人微信账号“****”以发红包的方式向自己的微信账号“****”转款人民币8410元,并将盗来的小米手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罗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30日,马尾区公安局在执行逮捕时,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到罗星派出所,杨某某拒不配合并逃跑。2020年9月25日马尾区公安局民警在马尾区东方名城附近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人员档案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样本照片、辨认微信账户信息截图、辨认微信零钱明细截图、辨认微信账单截图;
5.其它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8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奋勇
检察官助理:王凯乐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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