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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1〕Z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河南省鹿邑县**乡**坊**村**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将本案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大队门口对面空地上看到一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该处的钢板(价值人民币5880元),便起盗窃歹念,遂联系贾某某开吊车将该钢板吊运走。当日22时15分,贾某某达到现场后将该钢板吊运至被告人杨某某指定的宁德市蕉城区**镇**村的一高架桥下。同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路上看到一个收废铁的人,便将收废铁的人带至其藏匿钢板的高架桥下,收废铁的人将钢板切割成小块予以收购,被告人杨某某得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270元。

2020年4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北大街**号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民警依法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追回赃款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7.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钦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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