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鄢陵县某某乡某某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庄南麦地一基站处,杨某某望风,其同伙将此处基站的六根馈线盗走,被盗的馈线每根60米,共360米,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馈线价值1890元。
(二)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确山县购买扳手、钳子及塑料袋等工具,骑着自己在网上购买的两轮摩托车窜至确山县某某乡某某高速口附近的大桥北小凹基站处,徒手攀爬上基站上用扳手拧开基站上电缆线螺丝后,用钳子将电缆线剪断十根后盗走,被盗的电缆线共约600米,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馈线价值2970元。
(三)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庄东南麦地的一处基站,以同样的手法将此基站的八根电缆线盗走,被盗的电缆线每根60米,共480米,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馈线价值2376元。
(四)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驻马店某某区某某大路某某村前某某庄南的一个基站,杨某某以同样的手法,将此基站的100米馈线、接地铜线、接地铜板盗走,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馈线价值240元,接地铜线价值8.8元。
(五)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正阳县某某镇某某村的一个基站,杨某某以同样的手法,将此基站的420米馈线盗走,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馈线价值1008元。
(六)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泌阳县某某镇某某庄的一个基站,杨某某以同样的手法,将此基站的270米馈线、接地铜线、接地铜板盗走,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馈线价值2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说明及到案经过等;
2.指认现场笔录;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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