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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石阡县城内多次盗窃他人踏板车、电动车,分别贩卖到花桥、五德废品回收站,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桂某某停放在石阡县****酒店门口的电动车盗走。经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511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泉都大桥下**门口的一辆踏板车盗走。经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600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石阡县**小学门口的一辆踏板车盗走。经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12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石阡**医院对面**客栈处的一辆踏板车盗走。经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056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05月22日到石阡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以上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桂某某、郑某某等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428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家祥

                                             检 察  官: 张迪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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