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8月10日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519720810001X230805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社区88组95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组**号。被告人杨某某2003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30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瑞丽市姐告玉城直播基地闲逛,经过E81柜台附近时看见一群人围着一主播卖货,其看见被害人黄某某手抱装有墨翠挂件、戒指的托盘在看直播,且有一件翡翠挂件的挂绳掉在托盘盖子外,杨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顺着挂绳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内的墨翠龙牌挂件。2020年08日13日16时许,民警在瑞丽市德龙旁抖音基地一楼找到杨某某,民警依法对杨某某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民警当场从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查获被盗的墨翠龙牌挂件。经鉴定,被盗的墨翠挂件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恩云
检察官助理:郑小玲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卷、光盘6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套。
3.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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