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镇哲桥居委会镇政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晚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长沙市岳某某**小区**区东门工商银行前,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起子采取破坏性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银行前一台湘******保时捷越野车后窗玻璃撬坏(玻璃维修价值人民币2400元),然后进入车内,盗走车内的贵州飞天茅台酒2瓶(系假酒)、价值人民币2198元的国窖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钻石和天下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细支和天下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2710元的华为P30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100元及零散香烟。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下午来到岳某某中海博才中学对面罗某某经营的烟酒店,以人民币6500元价格将所盗的部分烟酒销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了所盗的手机及1瓶飞天茅台酒、从罗某某处扣押了2瓶国窖1573白酒、1瓶贵州茅台白酒、3条细支和天下香烟,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破案后,部分财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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