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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3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14岁)、蒋某甲(14岁)共同盗窃摩托车,三人锁定目标后,由杨某某、蒋某甲负责望风,周某某具体实施剪、接摩托车点火线并将摩托车开走的行为,待周将摩托车盗走后杨、蒋二人再撤离现场。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0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蒋某甲在道县**路**小区对面**超市门口盗走何某乙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

2.2020年10月27日凌晨许,杨某某伙同周某某、蒋某甲在道县火车站停车场盗走胡某某一台红色豪爵铃木摩托车。

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豪爵羽战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红色豪爵铃木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9日,道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发放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放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何某甲、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盗窃中实施了望风的行为,起了辅助作用,属于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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