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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2日被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桃江县城内三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与桃花路交界处的***电机修配中心盗窃,盗得电机三台、翻斗车一台,被告人杨某某销赃后,得款640元。

2、2019年9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半边山村失主彭某某家中一楼内盗窃旧电缆线,其中盗得金杯电缆线70米(型号为450-750U,95MM),金龙电缆线300米(炯龙牌,型号为3*10,0.6*1KV),金杯电缆线20米(型号450*75U,16MM),鑫亿电缆线20米(300*500V),三线电源线20米(型号6MM),经桃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5202元。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张家码头水文站内盗窃,盗得美国国际山特12V65Ah蓄电池一台,被告人杨某某在将蓄电池运往桃江县桃花江镇曾家坪废品回收站时,被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民警将二台电机发还给***电机修配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证人汤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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