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镇**村**村**组**号。2018年7月18因犯盗窃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化县东坪镇向阳村19号王某某家,趁王某某外出之际(房门未锁)将其客厅中的TCL电视机盗走。被告人杨某某将所盗电视机运回桃江县**镇自己家中后供自己使用,2020年5月15日被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现场扣押。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视机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格水平为人民币53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视机编码照片、监控照片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员档案、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与供述;5.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前科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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