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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镇**村**组。无业。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0时,被告人杨某某窜到吉首市**带,进入被害人文某某的出租房里面,盗走了其OPPOR5手机一部。

2019年5月14日13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吉首市**街洛阳抽承店里面,趁被害人高某甲上厕所时,盗走了其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

2019年5月4日14时,被告人杨某某窜到吉首市**号,看见被害人涂某某在玩手机,以向其借手机打电话为由,把其VIVOZ93S手机拿走,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高某乙、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文某某指认的盗窃、被盗窃的现场的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百刚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无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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