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诉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1983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在益阳市赤山监狱服刑12年刑满释放;2001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在吉首市监狱服刑期满后释放;200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耒阳市湘南监狱服刑期满后释放;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3月3日从津市监狱服刑期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准备前往凤凰县沱江镇“**酒吧” 找“麻老板”(身份待查)要钱,因其刚从监狱释放出来,对凤凰道路不熟,故一直没找到“**酒吧”。次日凌晨4时许,杨某某路过**社区**粮店附近时,看到被害人王某某租住的民宅中有光,且屋外没有围墙,便进入房内准备盗窃。杨某某走到王某某与其丈夫睡觉的卧室外时,发现卧室门框上没有大门,仅挂着布帘子,于是杨某某便拉开布帘子进入卧室,随后在卧室的布衣柜里找到一大一小两个包。拿到包后,杨某某便走出该卧室,在卧室外面的走道上,杨某某从大包中搜出一枚金戒指、3张100元面额的现金及银行卡等。杨某某将戒指及现金拿走后便将包扔在走道旁边,随后杨某某又进入房间,将王某某放在卧室床上枕头下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盗得手机后,杨某某便离开现场。同年3月12日下午,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660元,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及检测报告;5、现场勘查、指认、提取笔录;6、视频资料;7、其他证据: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松青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