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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冷水江市批发街

地段逛街时,发现冷水江市金**龙宾馆对面的梦洁**家纺店店内无人,于是走进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收银台下面的蓝色双肩包,后杨某某在一个偏僻角落将包内的3500多元现金据为己有,将包丢弃。

2019年9月22日,在冷水江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民警交代在梦洁**家纺店内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2.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及就诊资料、入所体检表、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松宾

检察官助理:何鹭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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