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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1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2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盗窃,于2019年6月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随州市城区大北街司法局旁“金话筒”店门口,见被害人张某甲的粉白色新日牌电动车钥匙插在车上,便趁张某甲不备将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价格销赃处理。

2019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随州市老火车站广场“芒果酒店”旁一超市门口,见被害人张某乙的粉红色新日牌电动车钥匙插在车上,便趁张某乙不备将电动车盗走。后以600元价格销赃处理。

2019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随州市城区**街**号**门处,见被害人王某某的红色绿福源牌电动车钥匙插在车上,便趁王某某不备将电动车盗走。后以100元价格销赃处理。

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三辆电动车在认定基准日的本地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45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被告人杨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视频研判报告、视频截图、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阙某某的陈述;3.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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