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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9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1日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2019年10月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2020年4月2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5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步行至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东街149号,见杨某乙家的后门未锁,遂起盗窃之心。杨某甲进入杨某乙家院子,搭梯子翻窗进入二楼卧室,将杨某乙存放的3个金手镯、5个金戒指、1条金项链和8000元现金盗走。随后,杨某甲在南漳县车夫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香槟色宝马车(车牌号鄂F****6),驾车至湖北斗金典当有限公司,将盗窃的黄金饰品典当给龚某某,得款35838元。赃款被挥霍。

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甲涉嫌盗窃的黄金饰品(3个金手镯、5个金戒指、1条金项链,净重103.28克)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5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乙陈述;3.证人魏某某、龚某某、某某某、杨某丙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证据;5.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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