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8********,汉族,公某某人,群众,初中文化,系公某某**中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公某某**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 2020年12月25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28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五次在公某某斗湖堤镇环城路中南建材市场陈一刀地板砖加工厂趁人不备盗窃陈某某存放在门口的地板砖14件共42片(价值人民币147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返还给失主。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雅迪二轮电动车,到公某某斗湖堤镇环城路中南建材市场陈一刀地板砖加工厂门口盗窃地板砖1件(共3片)。
2.2020年5月23日凌晨,杨某某驾驶电动车到陈一刀地板砖加工厂门口盗窃地板砖3件(共9片)。
3.2020年5月24日凌晨,杨某某驾驶电动车到陈一刀地板砖加工厂门口盗窃地板砖4件(共12块)。
4.2020年5月27日凌晨,杨某某驾驶电动车到陈一刀地板砖加工厂门口盗窃地板砖6件(共18片)。
5.2020年5月28日凌晨,杨某某再次驾驶电动车至陈一刀地板砖加工厂门口盗窃地板砖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相关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大海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2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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