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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4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镇**村**组**号,务工,群众。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310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盗窃于2007 年 5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3 年 12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206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带有雨棚的粉红色电瓶车,后以500元价格卖给他人。

2、2020年5月16日凌晨4时多,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大道**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红相间的电瓶车(车牌JK16****)。

3、2020年5月16日凌晨5时多,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弄**号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瓶车(车牌JK16****)。

4、2020年6月4日早上8时多,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街**弄**号附近,盗走被害人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电瓶车(车牌LC72****)。该车辆现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6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的电瓶车(车牌LC72****)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被盗物品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电瓶车一辆、钥匙三把(发还被害人佘某某);

2. 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三张、车辆票据两份、车辆转让协议、监控截图;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佘某某、王某某、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6. 其他证据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音慧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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