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0********,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07月02日被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篮球场,将被害人黄某某放于篮球场石凳子上的一部iPhone 11 pro 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28元)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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