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暂住深圳市**区**路**楼**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在逃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到本市**区**大厦**门口处,采取由被告人杨某甲下手实施盗窃,在逃犯罪嫌疑人在旁边望风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背包内的iPhone7 Pul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76元)一部。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信息、罪犯档案资料、人员指纹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立案决定书、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吴某某被盗窃案视频说明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附截图)、抓捕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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