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3楼**商铺装修空调管道,后趁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电脑桌旁的一部黑色中兴手机。同年5月27日杨某某被抓获,后被处行政拘留五日。被盗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2018年12月22日6时许,杨某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路*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古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紫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杨某某盗窃得手后推车行走至宝安大道沙浦路口时被查获,后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缴获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古某某。
三、2019年9月12日10时许,杨某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会所一楼门口,盗走被害人薛某某放在门口凳子上的一部蓝色VIVO X27手机(价值人民币2260元),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
2019年09月25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松岗街道**路*栋门口抓获杨某某。被盗的VIVO X27手机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缴获的赃物);5.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手机购买发票等);6.鉴定意见(价值鉴定);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7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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