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现暂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路**号。2019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后因同一事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至浦江县浦阳街道财富名都地下停车场F24停车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沈某某的黑色宝马汽车(车牌号GY****)内,将沈某某放在该车中央扶手箱内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现已追回赃款人民币1100元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至浦江县浦阳街道财富名都地下停车场H01号停车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甲的蓝色宝马汽车(车牌号G1****)内,将黄某甲放在该车中央扶手箱内的500元人民币盗走。现赃款人民币5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之后,当晚被告人杨某某又到财富名都地下停车场沃尔玛入口附近的停车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的白色福特汽车(浙G33****)内,将周某某放在该车后排位置上的两件卫衣、一条百褶裙、一条牛仔裤和一件打底衫盗走。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周某某被盗五件服装价值人民币1771元。现五件服装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至浦江县浦阳街道财富名都地下停车场G16停车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乙的斯巴鲁汽车(车牌号GH****)内,将黄某乙放在该车副驾驶室脚踏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现涉案联想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之后,当晚被告人杨某某又至浦江县浦阳街道文宣西路一区16号旁,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某的丰田汉兰达汽车(车牌号GY****)内,将宋某某放在该车中央扶手箱内的一包价值人民币36元的未开封软长嘴利群香烟和一包已开封软红长嘴利群香烟盗走。现两包利群香烟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作案五起,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807元。
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及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卷烟价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黄某甲、周某某、黄某乙、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欢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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