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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醉酒昏睡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刘某某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3240元,后又窃得刘某某的“华为”mate3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0元。 案发后,赃物手机及赃款人民币均已追回,赃款人民币3240元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哲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37641****)。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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