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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路**楼。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至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江镇东风

路,将被害人蒲某某晾晒在屋外的一件粉色印有米老鼠图案的

短袖上衣盗走。

2.2020年8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江镇

东风路,将被害人蒋某某晾晒在木杆上的一件粉红色短袖衣盗走,后因害怕被监控发现而将该短袖衣丢弃。

3.2020年8月25日中午时分,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江镇

东风路,将被害人向某某晾晒在屋檐下电线上的一件花色长裙盗走。

4.2020年8月27日中午时分,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江镇东风

路,将被害人代某某晾晒在屋檐下的一件黄色碎花裙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和解谅解书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3.被害人蒲某某、蒋某某、向某某、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其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洪江市**镇**高速公路**

服务区*区**土菜馆一楼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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